第73章(1/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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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先前,曾经提到‘分封制死灰复燃’,那个时候举例的时候就说过明朝。而明朝这里也正是因分封制吃足了苦头,而源头,毫无疑问,正是设立这个制度的明太祖朱元璋本人。
明太祖朱元璋建国后实行分封制,他将儿孙派驻各战略要地为王,以“外卫边陲,内资夹辅”,又创建卫所制度,由中央牢牢控制军事指挥权。】
【朱元璋去世后。由于太子朱标早死,由皇太孙朱允《看到此内容,说明本书不支持电脑观看,你用手机打开继续阅读》,悉焚卫刑具,以囚送刑部审理”。
但是明成祖时又恢复锦衣卫,使“典诏狱如故。”尔后,锦衣卫不断扩大,至明世宗时期人数增至十五六万之多,其用刑残酷“无甚于此”。】
岁寒生介绍,【这便是明朝的监察机构。】
【而明朝的选官制度,最重要的当然还是科举制,不过哪怕同是科举制,每个朝代却都是有着自己的‘特色’。
明朝有乡试(省试)、会试(京试)和殿试(廷试)。
乡试每三年一次,中试者即为举人。
会试每三年一次,举人有资格参试,中试者即为贡士。
贡士进入由皇帝参加的殿试,成为进士。殿试分三甲,一甲三名赐进士及第,且“一甲止三人。曰状元、榜眼、探花。”“二甲若干人,赐进士出身。三甲若干人,赐同进士出身。”
除此以外,明代选拔官吏还有:荐举方式,恩荫方式,以及捐纳方式,即授予捐资纳粮者官爵。都不是一般人能拿到的名额。
这些制度里选拔的人才,自然是科举制占大头。】
【在明朝当官很好。不过因为明代实施“重典治吏”的法律原则,强调官吏在履行职务时,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法律规定,不得失职和渎职,对于官吏失职、渎职行为都要受到行政和刑事处治。
特别是洪武大帝时期,他手下的官吏们,不管是有没有犯错的,简直痛不欲生苦不堪言。
失职行为处治。明律规定官吏无故不上班,包括“不朝参”“不公座署事”“假期期满不还职”的行为,都要处以刑罚,以日计笞。
上班时间,撤离职守的行为处以刑罚,“凡官吏无故撤离职役者,笞四十。若避难因而在逃者,杖一百,罢职役不叙。所避事重者,各从重论。其在官应直不直,应宿不宿,各笞二十。若主守仓库、务场、狱囚、杂物之类,应直不直,应宿不宿者,各笞四十。”
在职期间出使应奏不奏行为,出使不复命行为,均处以重刑,“凡军官犯罪,应请旨而不请旨及应论功上议而不上议,当该官吏处绞。若文职有犯,应奏请而不奏请者,杖一百。有所规避,从重论。
还特别重视对司法官吏失职行为的处治。如对应追捕而不追捕的行为处刑,“凡应捕人承差追捕罪人,而推故不行,若知罪人所在而不捕者,减罪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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